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病历是最关键的证据,是进行相关鉴定的重要依据。发生医疗纠纷后,对于患方而言,及时到医院复印封存全部病历资料至关重要;对于医方而言,及时书写病历,保持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也非常重要、切忌伪造、篡改病历,否则可能因此被法院认定病历不真实而被推定医院存在过错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在一起医疗纠纷案件中,由于被告书写的病历中同一天出现几个床位号、医嘱记录和病程记录自相矛盾、病历与医嘱单记载不一致的情况,经过一、二审近4年的诉讼最终一、二审人民法院均认定病历不真实而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医院承担100余万元的赔偿。
相关法律: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