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事实
原告之妻因孕41周于2005年9月28日上午9时在被告处入院待产,经常规检查,初步诊断:1、宫内孕、孕2产1、孕41周;2、LOA;3、羊水过多。下午5:20产妇胎膜破裂后,自然分娩,在胎儿娩至腹部时,产妇突然出现抽搐、昏迷、意志丧失、无自主呼吸,考虑为羊水栓塞,立即抢救,晚6:10,产妇出血1000ml,输入悬浮红细胞,给予宫腔纱布填塞,仍不能止血,后行子宫切除手术,手术进行2分钟患者血压为0,14分钟无自主呼吸、心脏停搏,晚11:50抢救无效死亡,产妇总出血量约8000ml。9月29日,双方委托天津市胸科医院进行病历解剖,临床病理结论:推测死者系因子宫驰缓性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
二、诉讼请求
1、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67350.38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原告起诉后,被告申请宝坻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由于被告存在篡改病历的行为,且病程日志、手术志愿书、麻醉前谈话记录均系先签字后填写,刘律师以病历的真实性存在问题而不同意鉴定,被告2006年4月4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被驳回,起诉后法院拟委托宝坻医学会鉴定,基于同样的理由医学会未予受理。
四、判决结果
经法院查实,病历当中病程志、产后病程志、手术志愿书、麻醉前谈话记录需要家属签字之处,均为先签字后填写,家属对应获告知的病情及可能出现的危险均不知情。经审理后,法院认定:1、产妇与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合同依法成立;2、医疗机构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的行为;3、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没有受到尊重;4、由于病历的真实性存在问题导致医疗事故鉴定不能,因此应认定医疗机构未能完成其"不存在医疗医疗过失及医疗过失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依法推定被告存在医疗过失,其医疗过失与产妇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判决院方向患方家属赔偿169977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五、法律链接
1、《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第七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3、《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第一条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5、《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