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复印病历
病历在医疗纠纷中往往起到其他证据不能起到的证明作用,这一点在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纠纷诉讼中是相通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患者复制病历的权利和医方配合的义务。
复制病历最常用的方式是复印,患方(包括患者本人和患者近亲属)并可以要求医院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及时复印病历能够很大程度固定重要的医疗原始记录,避免篡改和不必要的疑虑。在复制病历上遇到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等突出问题可以寻求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帮助。但应避免抢夺病历资料。
此外,患方还要注意对一些重要的病例记录(如: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对医疗费单据等注意保存。
二、选择解决纠纷的总路线
患方取得病历等资料后,即可加以初步研究。必要时可以向医疗专家、法律专家咨询,以大致明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医方有无过错责任。
患方认为医方应承担责任而与医方有分歧的,目前有三种解决纠纷的基本途径:与医方协商解决并签定协议、申请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和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与医方协商解决并签定协议。由于目前医疗机构主要为国有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在经医疗事故鉴定之前和鉴定不属于事故的情况下,并没有赔偿的具体权限,医患分歧达成一致的情况主要限于经过鉴定属于医疗事故。
2、申请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患者死亡和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7日内移送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依据为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其中没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死亡补偿费的赔偿。书面申请应在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
3、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到人民法院提起医疗赔偿纠纷诉讼,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提。患方的举证责任集中于损害后果(伤残等级、死亡等)和医疗关系(病历、医疗费单据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诉讼中,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诉讼证据的一种,必须经过质证,且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才可能作为有效证据和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其中,对造成患者死亡的,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支持患方关于死亡补偿费的赔偿请求。
明确上述解决途径的特点后,患方应果断选择较适合的途径,以免在不必要的问题上延误时间,造成被动。
三、不要对医疗事故鉴定寄予过多期望
鉴于前述特点,加之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患方对医疗事故鉴定可能出现的结论应有客观认识。对经鉴定不属于事故或者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患方有理由认为医方有过错且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必要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上倾注过多,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可能陷于对患方更加被动的诉讼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