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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患者及其亲属的权利

发布时间:2023-8-15

一、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患者或其亲属有权在场。

二、患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医院只能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三、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处了解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四、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有权与院方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

五、需要对封存实物检验时,有权与院方共同指定的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六、要求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七、聘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八、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和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九、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在特殊情况下,参加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需要,从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十、专家鉴定组成员与当事人双方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患者或死亡患者的亲属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十一、参加医疗事故赔偿调解或拒绝调解的权利

十二、提起医疗事故赔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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